“修订的《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将更加突出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扣罚和改善的奖励。空气质量恶化城市的扣罚资金会有所增加,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大的城市奖励资金将会有所提高。”2月28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管理处处长贺中伟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简称《方案》)修订情况。
总体而言,山西目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形势依然严峻,打赢蓝天保卫战已经进入关键期。为切实发挥奖惩激励作用,进一步传导压力,《方案》对扩大考核对象、提高综合指数扣罚标准、加严二氧化硫免于扣罚的条件、进一步突出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的奖惩、细化奖励资金使用方向等五方面进行了修订。
修订《方案》中增加了各设区市参照本方案对所辖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的要求,其中,省直管财政体制政策试点县(市)考核结果由各设区市汇总报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财政厅结算。
修订《方案》延续原有的阶梯式扣罚方法,超过基准值越多,扣罚的标准越高。将原《方案》中“综合指数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2个数值(含)以内时,扣罚资金系数为20万元/个数值,超过2个数值时,扣罚资金系数为40万元/个数值。”修订为“综合指数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1个数值(含)以内时,扣罚资金系数为200万元/个数值,超过1个数值时,扣罚资金系数为400万元/个数值。”同时,修订《方案》将二氧化硫免于扣罚的标准进一步加严,由6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30微克/立方米。
原《方案》中高于全省平均值的扣罚资金系数将由0.8下调为0.5,适当弱化基础条件的影响;同比恶化的扣罚资金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2倍,对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奖励权重也由60%提高到80%,加大对空气质量改善的奖励。
在细化奖励资金使用方向方面,原《方案》中“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励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进一步细化修订为“环境空气质量奖励及扣罚结余资金按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包括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相关科学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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