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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比较法律文化》的读书报告
中国法治2018-10-24 10:39:50
评论

《比关于《比较法律文化》的读书报告
                
宁波大学法学院16法学(英语特色)   王楠
 
  一、内容提要
  较法律文化》是H.W.埃尔曼(美)的学术著作,该书内容涉及法律文化的概念、法律的渊源、法律的目的、法律职业者、法律的方法与手段,以及法律限度等多方面的法律的相关知识,它是法理学界入门的必读书籍之一。本书对世界各个法系以及各国的法理情况进行了大致的描述,进而对各国不同的法系做出评价。
  该书主要介绍了四种法系。第一罗马--日耳曼法系,形成于欧洲大陆,整个拉丁美洲都属于这个法系,埃尔曼认为:罗马--日耳曼法系是现在德国和法国的法系渊源,直到现今的德国和法国仍旧沿袭了罗马--日耳曼法系,他认为现在的大陆法系绝大多数是承袭罗马---日耳曼法系的,例如在法律出现冲突时的裁决人、代理人制度、法律顾问的习俗等,大陆法与罗马---日耳曼法有着惊人的共同点。第二中法系是普通法系,是英国法律制度的渊源,到后来的殖民活动中影响到了美国的法律制度,埃尔曼认为:普通法系所留下来的最重要的就是律师习俗,对美国和英国的民主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第三种法系是社会主义法系,这是最具有争议的法系,埃尔曼对类推适用的法律模式是持有赞同的态度的,对前苏联的和前东欧国家的类推法律适用持有一个肯定的态度。第四种法系是非西方国家法系,主要是一些具有宗教信仰的国家的法律,例如伊斯兰国家。埃尔曼重点对前三个法系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分析。
  二、心得评论
  通过对《比较法律文化》进行了阅读和分析,在整个阅读的过程中,我对全书的理解和感悟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关于罗马---日耳曼法系的评述。
  罗马---日耳曼法是大陆法系的源头,源自于古罗马法中的十二铜表法。埃尔曼在《比较法律文化》中认为大陆法系中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定是源于罗马---日耳曼法,创新的地方几乎是很少的。我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首先在现今的大陆法系中,德国和法国的法律几乎都包含着对之前罗马法的创新,不能否定的是大陆法系继承了罗马法的精髓部分,在法律精神中几乎是没有变化的,但是更过的具体的法律条文都是进行了适当的创新,为适应变化发展的现代生活,大陆法系在继承罗马法的民主、平等的法律精神的基础上,更多的创新了现代的裁决制度、代理人制度以及律师执业的规范等。埃尔曼在文中说道:“大陆法系是对罗马法的继承”我赞同这句话,但不完全赞同,我认为更合适的说法应当是:大陆法系是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
  第二,关于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是英美法系的源头,源自于英国的判例法。埃尔曼在《比较法律文化》中认为普通法系实际上就是判例法系,主要是结合大法官之前的判例对案件进行合理的分析和比较,因此普通法系又是法官造法,这对于法律的稳定性是一个极不稳定的因素。在普通法系的章节中,我是赞同埃尔曼的看法的。英美法系对普通法系几乎是全部的、原封不动的继承,尤其在法官的权限方面,英美法系于普通法系而言是有增无减的,因此在现代社会中,英美法系又叫衡平法系,主要是平衡法官的权力和法律的威严,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对于这个平衡的追求已经具有很长时期的历史了。英美法系不仅在创制法律的形式继承了普通法系,在很多法律制度上仍旧沿袭了普通法系的相关规定。例如在律师保障民主的作用上,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律师的地位是非常高的,也是非常受人尊敬的,因为在公民眼中,律师的作用就是保障他们的权利,英美法系在律师制度上也是浓墨重彩,对于律师制度的看中足以在普通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看出。
  第三,关于社会主义法系
  社会主义法系主要的代表是前苏联和前东欧的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中有一个比较有争议的制度:类推制度。在类推制度中犯罪是可以类推适用的,这在现代民主的国家中是难以想象的。但是在《比较法律文化》中,埃尔曼认为类推适用的制度是符合前苏联和前东欧法系国家法律发展的需要的。我对于这个观点是不赞同的。类推适用制度对于民主和法治都是无益的,对于民主的践踏是非常可怕的,前苏联和前东欧国家的法系适用类推制度在后来的法律发展中已经被证实是错误的。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七》废止了类推适用制度,因为类推适用制度对于民主法治国家来说是一个毒瘤,因此,我认为任何损害民主和法律的制度都是应该被废止和批评的,即使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也不是它存在的理由。
  第四,关于非西方国家法系
  非西方国家法系主要是一些具有宗教信仰的国家沿用的法系。例如伊斯兰国家对于宗教信仰远远高于法律,埃尔曼认为这是一种法律传统的行为,对于原本的社会生活习俗上升为法律的一种形式。我对此持有肯定的态度,对于具有宗教信仰的法系的国家来说,宗教习俗与法律都已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结语
  在阅读《比较法律文化》的过程中,我对于世界各法系的理解和学习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虽然我对该书的观点不能全部的赞同,但是值得肯定的是:《比较法律文化》是一本世界性的法系书籍,对于法理学的理解是一个非常好的入门书籍。由于该书的成型是在一个法系发展的早期,因此很多的观点已经不符合当今社会中的法律文化,这些比较落后的观点和见解是需要剔除的。
  四、参考书目
  [1] 张国磊,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中的认识论分析[J],法制博览,2014(01).
  [2] 李江涛,《比较法律文化》的四大法系解构[J],新乡学院学报,2013(04).
  [3] 武树臣,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对象和方法[J],中外法学,2016(05).





 
编辑:王利兵 贾秀芬

责任编辑:邢普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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