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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盗窃特定物 一种新型的破坏生产经营罪
中国法治2017-01-10 18: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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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特定物(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一种新型的破坏生产经营罪

    案情:某地开发商和建筑商在房产竣工后,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建筑商偷走了房地产项目竣工所需的材料,导致开发商无法办理业主的房产证,给广大业主带来经济损失。

 为此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的“盗窃特定物(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刑民合裁”研讨会在北京师范大学高铭暄学术报告厅举行。 出席此次研讨会的有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左坚卫和王志祥,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等专家学者和部分律师。

 争议焦点:本次研讨主要围绕盗窃特定物的社会危害性和民法救济存在的问题展开,盗窃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等特定物是否适用刑法制裁及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专家们在探讨中达成了共识,认为盗窃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是一种新型的破坏生产经营罪。

 专家说法: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刑科院院长赵秉志指出,就刑法自身的科学发展来说,如何处理好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问题。解决这个基础性问题的关键,是充分确定刑法的“保障法”性质。尽管研讨会的围绕竣工验收材料被盗一案,但是这个个案为刑法学提出了如何评价和处罚盗窃特定物行为,从而弥补民商法对这类盗窃行为的惩罚不足。

 工程竣工验收材料虽然本身没有市场交易价值,但是对所有人而言有实用价值和工程价值,因此,从刑法角度判断就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有刑法惩罚的必要性,就需要刑法的介入。这个行为需要以什么罪名来论处,还需要突破刑法传统的一些观念。赵秉志强调,如何实现刑法对竣工验收材料这类特定载体的有效保护,需要引起社会的重视。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从侵权责任法、债权侵害、合同法等不同角度阐述了对盗窃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民法救济手段及其局限。他认为,盗窃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危害后果是很严重的,尤其是在开发商因此不能按时交付房屋而被迫负担大额违约金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本案中,受害人可以同时对施工单位提起违约之诉,对行为人提起侵权之诉。在违约之诉中,可以就预期利益主张赔偿,这比在侵权之诉中的赔偿更广泛。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围绕该案件从特定物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意义、偷盗以及烧毁这些材料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房产证应如何补办这三个层次进行了分析。他指出,盗窃并烧毁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既是一个涉及刑法的行为,也属于民法的范畴,这种违约行为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应当让它承担间接赔偿责任。

 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左坚卫从刑法角度谈了自己对这个案件的看法,他认为盗窃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属于盗窃行为,但不构成盗窃罪,这种涉罪行为侵害的实质,是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破坏。因为竣工验收材料的形成和备案,本身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盗窃并销毁竣工验收材料当然是一种破坏房地产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因此,该行为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

 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围绕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要解决如何看待对象、行为方式和主观要素如何把握三个问题展开论述,他认为竣工验收材料实际上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必备要素,刑法的破坏罪和毁坏财务罪,针对的都是静态价值。盗窃行为和销毁这个行为针对的都是针对这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必备要素造成的破坏,着重体现的是对生产经营活动动态的价值,而不是静态的价值。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教授刘仁文认为,盗窃并销毁竣工验收材料构成盗窃罪是比较难的。因为盗窃罪首先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销毁表明行为人并不想占有。考虑到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和意义,结合2008年两高和公安部的司法解释,盗窃并销毁竣工验收材料,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宜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表示,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作为盗窃对象的时候,它本身的价值肯定不是那几张纸,而它代表的是经营者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办理过户和进行销售这种经营关系,所以,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最终体现的还是生产经营关系。在行为人明知的情况下,故意盗窃、毁损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当然是一种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在给所有人造成较大损失时,可以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

   编辑:贾秀芬 实习编辑:邢馨予

        

责任编辑:邢普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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